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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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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docx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条 岗位的类型,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确定。属管理性质的为管理岗位,属专业技术管理性质的为专业技术岗位,属工种性技术劳动的为技术工岗。 第三条 岗位聘任,通过分支机构提名、社会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进行。岗位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分支机构可提出人选并报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 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应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再通过分支机构提名、社会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考试、考察;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答辩考评;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第六条 聘任后,分支机构按照《规章制度》第三部分《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设立单一专户或以领取备用金形式、集中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条 在本会财务部内设分支机构财务室,配专职会计人员,对分支机构的会计账务进行集中管理核算。 第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可以为财务相对独立核算(有专用存款账户)与财务非独立核算(无专用存款账户)两种。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出纳一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向本会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一般账户名称与本会基本账户名称相同; (二)实行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设专人到本会财务部领取备用金,用于分支机构日常零星开支。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不得计入其他单位、个人账户,否则属于账外资产,视同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制。分支机构秘书长应对本单位出纳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出纳人员信息,应向本会财务部备案,如有变动,应提前30天将变动情况告知本会财务部;变动人员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事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资料、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必要时,应进行离职审计;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会同本会财务部共同监督交接。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到本会财务部进行备案: (一)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但不改变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行号的; (三)其他与专用存款账号发生关联的; 第七条 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一般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的,应将原账户撤销,必要时,应进行账户审计,按照本文第三条(一)款重新向本会申请开立新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的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条 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由本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本会的监督管理。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的申领,由分支机构向本会秘书长提交书面申领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到本会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 分支机构使用完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应交回本会财务部,经检查无误后,登记、收回并换领新收据。 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违反规定的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取消该分会代收会费、捐赠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从分支机构代表本会收取的会费收入中,将按一定比例向分支机构拨付活动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费的,需向本会提交活动计划,计划中列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支出预算,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日常开支及业务活动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分支机构秘书长、会长审批核准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各分支机构财务制度予以报销;金额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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