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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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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doc

PAGE 6 - 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永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永嘉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含核心公司),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各县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地开展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其附设机构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既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与纪检监察等内设职能机构合署设立);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审计工作人员。 财务收支较大的或所属企业较多的县属国有企业(含控股国有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各项年度考核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以及改制遗留问题处理等资产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其附设机构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组织对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当即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经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发展和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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