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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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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doc

PAGE \* MERGEFORMAT 11 2017年度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书面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简要案情】2015年11月20日,梁某填写《某大酒楼职位申请书》,申请入职楼什职位。该申请书背面印有《合约》,包括试用期、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加班、薪酬发放时间、薪金制度、离职、旷工扣薪等条款,梁某在《合约》下方签名确认同意上述条款后,《合约》由某酒楼持有。因某酒楼未依法为梁某缴纳社保费,2017年2月10日梁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酒楼支付2017年1-2月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请。 【争议焦点】涉案《合约》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要件。劳动合同文本在形式上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内容上应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涉案《合约》形式上由用人单位单方保存,未交给劳动者,内容上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通过本案希望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应当予以重视,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案例二:用人单位应谨慎建立并保存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 【简要案情】朱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任命其为第三车间包装组组长。2017年3月15日朱某离职后,双方就朱某与某电子公司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发生争议,某电子公司主张朱某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4日,但朱某不予认可。朱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自朱某主张的入职时间2007年10月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定朱某入职某电子公司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10月,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81元。 【争议焦点】双方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存有争议时,由哪一方对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例点评】劳动者入职时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点,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以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应聘履历表、入职申请表、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可以作为劳动者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也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电子公司主张朱某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4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朱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某电子公司至迟于2012年4月已通过该账户向朱某发放工资,亦可反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早于用人单位主张的时间。通过本案可以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和细化用工管理制度,对双方何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原件予以有效留存,以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管理,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简要案情】某五金厂是由刘某经营的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五金制品。钟某在某五金厂从事抛光工作并领取报酬,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5月1日和10月25日某五金厂与第三人刘某育、刘某齐签订《抛光承包合同》约定: “某五金厂负责提供厂房、抛光设备、机器砂光模具。某五金厂赶货,第三人须无条件配合。某五金厂安排的生产任务第三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第三人必须服从某五金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厂规厂纪。”签订承包合同前,第三人是该厂的抛光车间管理人员,2016年3月19日某五金厂发出《通知》,要求原属于前任承包者的工人必须在当天内清场。钟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要求某五金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后,均支持钟某的诉请。 【争议焦点】某五金厂与钟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点评】虽然某五金厂辩称钟某在第三人承包的抛光车间工作,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非该厂的员工,但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符合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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