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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 - 酉阳县.docVIP

47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 - 酉阳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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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0100347000)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发布机构:酉阳县交通委员会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航道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人大公告[2010]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 3.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航道条件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申报)单位关于申请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函(公文),附经立项发改部门确认有效的投资项目统一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航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航评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所有复印件加盖鲜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海事科。 联系电话:02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港口航道科递交申请材料。 1.港口航道科业务员(受理人):接件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受理人受理后,填写《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查人审查,受理时间(7个工作日)。 2.港口航道科长(审查人):对相关材料和受理人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审核,审查时间(3个工作日)。 3.分管领导(审核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审核后在《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审查时间(1个工作日)。 4.予以许可的,初审人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2个工作日)。 5.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许可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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