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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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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docx

PAGE1 / NUMPAGES41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017年初版) 目 录 一、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四、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五、华南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六、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七、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华南师范大学校园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如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遵照此规定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三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各院系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四条?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内置放射装置、动物、微生物等设施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从源头开始,分步建立和推行各类新建和改造实验室启用的合格审核及准入制度。 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启用,须经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 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科技处牵头负责,联合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新建和改造的教学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负责, 联合资产管理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加强新建实验室、实验室改造的验收管理工作,凡是学校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实验室,均须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在验收中须吸收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 第七条?各院、系(所、中心)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单位分管领导为单位的安全责任人,院(系)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单位分管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院、系(所、中心)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院系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教学、科研公共实验室的主任或教师课题组实验室的责任教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 院(系、所、中心)正职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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