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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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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pdf

4.6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6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4..66 城城镇镇土土地地使使用用税税优优惠惠 4.6.1—10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4.6.1—10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44..66..11——110022 城城镇镇土土地地使使用用税税优优惠惠核核准准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财税〔2008〕62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是 受理 纳税人 否 补正资料 反馈 审核 或不予受理 反馈结果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 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 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5.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 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6.2—10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4.6.2—10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44..66..22——110033 城城镇镇土土地地使使用用税税优优惠惠备备案案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4)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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