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例子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的赠跟是否可以撤销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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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例子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的赠跟是否可以撤销新

典型案例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的赠与 是否可以撤销 程文驹律师 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优秀的律师是不是必须伶牙俐齿?优秀的律师是不是常在法庭 上激情四射地辩论?优秀的律师是不是气场特别强大?凡是有这种 疑问的当事人,大部分对律师行业不太了解。诚然,律师需要敏锐的 思辨思维,但那不是在法庭上咄咄逼人。优秀的律师,通常是提供专 业的分析,可行的策略,合适的法律“切入点”,外行人不懂的 “暗 规则”,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与其在诉讼中“亡羊补牢”,不 如在诉讼前制定策略,从而占据主动,再稳扎稳打,这才是优秀的律 师价值所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一起涉及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 的案例,有一定代表性,现与大家分享。 二、背景介绍。 王某,女,笔者好友。王某父母于 1988 年结婚。王父各方面条 件一般,凭借自身努力进入工作较稳定的单位,月收入在5000 元左 右。王母年轻时面容姣好,家境优越,婚后事业蒸蒸日上,月收入在 30000 元左右,对待家庭也是任劳任怨。近几年,家中所置房产基本 都由王母出钱购买,然而随着两人收入差距的增大,矛盾也逐渐增多。 2012 年初,王父与第三者李某发生了婚外情。王母考虑到王某 仍在上学,碍于情面,就与王父私下协议离婚。二人签署了《离婚协 1 议书》,约定王父净身出户,其中有一条,“位于XX 小区XX 楼XX 号 房产归王母所有”。而实际上,该处房产只登记了王父一人名字。 二人离婚的事实并未告知他人,表面上一家三口仍共同生活,王 父也发誓不再和李某联系。然而某晚,王父酒酣,王母无意间撞见其 与李某的露骨短信,不仅发现王父与李某藕断丝连,竟还生有一子。 王母夜不能寐,思前想后,决定和王父摊牌,将其 “逐出家门”,并 根据 《离婚协议书》要求王父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王母名下。王某向笔 者咨询: 1、是否可以向王父摊牌? 2、王母现在是否可以立刻要求王父将该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三、律师分析。 王母内心处在矛盾中:毕竟与王父共同生活近三十年,有一定感 情。若现在根据离婚协议要求王父净身出户,王父如今的收入并不能 养活其子与李某。王母担心十年后,逾近花甲的王父若被李某无情踹 走,最后会落得妻离子散,老来无依的下场。可王母内心甚是不甘, 既然“女儿”和 “儿子”都是肉,伤害两个家庭不如伤害一个家庭, 就让他 “出家门”吧。王某带着其母的想法向笔者求助: 1、是否可以向王父摊牌? 因职业的原因,笔者考虑任何问题都往最坏的地方去想。笔者最 最担心的是,王父因被无情 “逐出家门”,而作出任何过激的或者疯 狂的举动,从而对王母及王某造成伤害,给这样的家庭带来更深的灾 难,这是笔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王某是笔者多年的好朋友,笔者特别 2 希望王某健康幸福。抱着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在之后的接触中不断地 旁敲侧击暗示王某摊牌可能出现的后果,笔者担心王父变成乱咬人的 “兔子”,咬伤王某。但王母心意已决,王某也很无奈。了解了当事 人的需求后,笔者就继续帮她分析,帮她制定策略。 第2 个问题:王母现在是否可以立刻要求王父将该处房产过户到 其名下? 第二个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在过去,房管部门在购房人房产过 户时并不审核购房人的身份状况,即不要求购房人提供 “单身”或 “已婚”的证明,这造成了一些潜在的风险——购房人在婚姻存续期 间购房,但不动产权属证书 (就是通常所说的 “房产证”)只登记了 购房人一人的名字,甚至房管部门的 “不动产登记簿”上也只登记了 一人的名字,而实际上所购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这就 存在隐患,已登记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对房产进行处分,第三 人依据 “善意取得”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该房产权利。 但是,现在已不存在这种风险的可能性,笔者当地的房管部门在 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要求购房人必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 “单身证明”,若购房人已婚且只想登记其一人姓名,那么就必须让 另一方出具 “单方面放弃房产所有权”的承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后续纠纷,够狠吧! 回到问题本身,王母是否可以要求王父将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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