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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太平洋保险.docxVIP

桥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太平洋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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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桥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 PAGE1 / NUMPAGES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桥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1912017040600701 总 则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桥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所有工程承包人或其他工程关系方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以其各自与被保险工程项目有关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设单位是本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在正式施工前,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本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在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桥梁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基础结构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桥梁结构及附属设施出现影响使用寿命及运营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渗漏等。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设计标准值的风荷载和雪荷载; (七)冰雹、雷电、洪水、滑坡、泥石流及地震等自然灾害; (八)火灾、爆炸; (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 (十一)原旧桥及本次改扩建不涉及到的区域发生本条款保险责任项下的事故造成本次改扩建施工涉及的桥梁部分发生物质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时,风险管理机构在竣工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未整改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中,由保险人列为除外责任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三)除被保险项目本身外其他任何财产的损失; (四)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项目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五)在保险赔偿责任期间,被保险人自行添置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六)在对被保险项目进行修复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八)非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 (九)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无法使用被保险项目、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 (十)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十二)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超出被保险项目建安总造价部分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投保人投保时按照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两年终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保险赔偿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自被保险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被保险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两年终止。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般事项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本保险而免责。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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