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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卡制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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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卡制度新

PAGE PAGE 2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为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真正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设计使用年限)负责制,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卡”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档案,不断推进 “七个建设”,努力实现工程“七化”管理,打造放心工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路参建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业主代表、各建设办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公路建设参建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参建单位须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七条、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章 责任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参建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卡”,“工程质量责任卡”是质量管理档案材料,是实施质量责任追究的依据,须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及时填写并认真整理归档。 第九条、“工程质量责任卡”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卡和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卡两种(格式附后),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同一分项工程不得多人负责,也不得漏项。 第十条、公路参建单位都要按照质量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人,合同签订15日内填报“工程质量责任卡”,并作为下达工程开工令的必要前提条件。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进场15天内,都要根据质量控制分工要求,分别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卡,并做为分项开工报告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主要分为路基、路面基层、路面油层、小桥涵、大中桥(以座为分项)、附属、交通设施、房建、机电、隧道、绿化等。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卡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卡由监理单位初审,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卡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驻地监理工程质量责任卡有总监办初审。 第十二条、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第十三条、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分工需要调整时,须报请市局批准,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卡”一式三份,一份存市局、一份存参建单位,一份存参建单位项目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交工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参建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卡公示牌。 第十六条、开工预付款申请须附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责任卡”, 各分项工程首次计量时,必须附有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卡”,否则不予计量支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市局工程管理部门须加大对公路建设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卡严肃处理;其他参建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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