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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非法人组织新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本章着重介绍非法人组织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非法人组织的含义、特征、类型、民事能力,合伙的含义、特征、类型等。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问题: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是非法人组织吗? 2.甲开办的鲜花店是非法人组织吗?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甲、乙二人各出10万元成立了A合伙企业。后A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合伙企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B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 A合伙企业有无资格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若A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乙二人用个人财产支付不足的部分? 四、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解散与清算 (一)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如依法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解散与清算 (二)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存续期间届满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可参照法律有关法人清算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含义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很少见。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形态: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一)普通合伙企业(GP)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LP)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三)有限合伙企业(LP)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成立某牙医诊所(合伙企业)。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对牙医诊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因三人中任何一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的牙医诊所损失,在牙医诊所自有资金不足清偿时,则由行为人承担。某日,甲故意将一患者的健康牙齿拔掉,法院判决牙医诊所赔偿患者20万元。现牙医诊所财产为15万元,不足清偿。 对该笔20万元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筹建中的法人 又称设立中的法人或未完成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如北京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筹)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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