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企业版)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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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企业版)新

* * 甘肃武威荣华公司在环保设施没有完全建成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调试生产,私设暗管向腾格里沙漠腹地排放生产废水。 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6日,累计排放废水271654吨。其中187939吨用于荣华公司投资建成的荣生沙漠公路两侧树木绿化灌溉,83715吨通过铺设的暗管直接排入沙漠腹地。 企业董事长已被立案调查,两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拘留,当地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已被停职并接受审查。这一处理,体现出相关部门依法治理环境违法的鲜明态度。 行政拘留 顶风违法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9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部分条款解读之刑事责任(六十九条) 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1.《刑法》338条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情形; 2.《刑法》338条、339条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 3.实施《刑法》339条、33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4种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338条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情形 1、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2、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3、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渗井排放有毒物质; 5、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7、致使基本农田五亩遭受永久性破坏;8、致使森林损失五十立方米;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10、致使疏散群众五千人以上;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结果犯 ---- 行为犯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4年8月28日,汉中市南郑县法院审判首例污染环境罪; 4名被告被判处0.6-1.2年; 收购废油桶回收轻质油,剩余23吨废油泥偷倒山沟。 宣判后,四被告人悔恨交加:“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们根本就不会做这种糊涂事!” 2014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排查处理环境污染类线索316条,查处治安案件76起,治安拘留31人。 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80次,整治突出问题148起。 各级公安部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立案102起,破案9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人,刑事拘留111人。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本条是关于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承担侵权责任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承担侵权责任的,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方面: 1.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而本条将破坏生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免责、减责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原因、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 3.环境侵权纠纷解决途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将负有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对环境侵权纠纷的裁决者修改为调解者。 4.环保单行法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同的,适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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