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讲座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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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讲座课件

从我们每个人的角度来说,这部物权法典对我们个人生活的意义是鼓励大家物尽其用,鼓励每个人的财产自由,并去追求财产的最大化。《物权法》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朴素道理,你要有财产,你就让它增值!你有财产,你就去享用它!你有财产,你就让它尽快的发挥用途,让它尽快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你有越多的财产,法律也将更多的承认你、保护你。 同时,这部法典鼓励个人从诚实劳动开始获得自己的财产权。当我们付出更多劳动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你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继承,你可以送给你喜欢的人,也可以给你的孩子,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如果你谁都不想给,你还可以把它捐赠给国家。就是说,你可以把你一生劳动的所得向社会公示,然后告诉它这是我的财产。 《物权法》同时告戒大家,你的财产必需进行登记、必须进行合法的见光,才给予保护。它给所有诚实劳动的人一个非常好的允诺,只要你诚实劳动的财产,敢合法的登记、敢合法的公开、敢合法的公示的话,法律就保护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法典对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于社会生活,反腐倡廉,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意义是非同一般的。它比《民法》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规定的内容很多。 关于农村集体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耕地、草地或者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的文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区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现在大多数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物权法能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个大课题。《物权法》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作了完整的反映。在农村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的问题上,《物权法》规定:“因设立乡(镇)、村企业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农村土地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是农民的权利,使农民的这一权利得到保障。 《物权法》还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的这些关于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我国独特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这种独具特色的农村不动产用益制度,产生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实践和社会现实,又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而固定于《物权法》,是保护农民权利的根本性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项配套法律而专门设立的法律。法律共分4章53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法》主要有六大特征: 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包括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二、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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