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DB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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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DB DDBB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2012-10-26 发布 2013-02-01 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2008—2012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 31/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 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 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 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 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待配送食品 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 品。 3.3 生制半成品 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 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 热加工半成品 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 即食食品 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 易腐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 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 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 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 原料加工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腌制、上浆等不 1 DB 31/2008—2012 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3.8 热加工 指食品的煎、炒、炸、焖、煮、烤、烘、蒸等加热处理过程。 3.9 生产加工场所 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冷却、分装(或内包装)、外包 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  3.10 清洁作业区 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即食食品分装(冷却、存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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