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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DL5000-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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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5000—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4 年4 月9 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97 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原能源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设计技 术规程》SDJ 1—84 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运行 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反映了运行、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 年10 月,原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L 5000—94 。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指导性的, 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程SDJ 1—84 即行废止。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 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进,能够实现安全、 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程。 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程序、掌 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 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 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做出最优方案,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 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1.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为:初步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0.4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50~600MW 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 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 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1.0.5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 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充分重 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 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天然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 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 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 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30 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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