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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444—91
反击式水轮机气蚀损坏评定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0-28 批准1992-04-01 实施
1)本标准谨供参考。在GB/T2900.45—1996 《电工术语·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
中,“气蚀”统一改称“空化”,“气蚀损坏”统一改称“空蚀”。
1 总则
1.1 本标准旨在明确水轮机气蚀损坏的评定条件和测量方法,确定气蚀损坏保证量。
1.2 本标准仅对水轮机的气蚀损坏作出评定。因气蚀而引起对机组的出力、效率、振动、
噪声等影响,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1.3 本标准以一般水质为评定基础,特殊情况可参照本规程研究决定。
1.4 部件表面由其它非气蚀原因暴露出来的材料缺陷,不应算作气蚀损坏,应设法予以扣
除。
1.5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大于 10MW 或转轮直径大于2m 的大中型水轮机。小型水轮机
亦可根据情况参照使用。混流式水轮机转轮出口直径大于6m、轴流式水轮机转轮直径大于
8m 时的气蚀损坏保证量可参照本标准另行商定。
1.6 本标准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处有误,实施起始日期应为 1992 年4 月 1 日——编
者注) ,有效期五年。
2 术语、定义
2.1 气蚀:气蚀是流道中水流局部压力下降到临界压力(一般接近汽化压力)时,水流中气核
成长、积聚、流动、溃灭、分裂现象的总称。
2.2 气蚀损坏:气蚀气泡溃灭或分裂时造成的材料损坏。
2.3 气蚀损坏深度(h) :从原始表面量起的任何气蚀区的气蚀损坏深度。
2.4 气蚀损坏面积(A) :按规定测得的实际气蚀损坏面积。
2.5 气蚀损坏体积(V) :被气蚀损坏的材料体积。
2.6 气蚀损坏重量(W) :气蚀损坏的金属重量。
2.7 气蚀损坏保证量(Cr) :相应于基准运行时间的气蚀损坏量的保证值(指重量或体积、面
积、深度) 。
2.8 换算的气蚀损坏保证量(Ca) :根据实际运行时间换算所得的气蚀损坏保证量(指重量或
体积、面积、深度) 。
2.9 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水轮机投入运行后,气蚀损坏量保证有效的期限。
2.10 基准运行时间(tr) :制定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量的标准运行小时数。
2.11 实际运行时间(ta) :水轮机投入运行后至检查时为止的实际运行小时数。
2.12 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PCL) :在各个水头及其相应的允许尾水位下,水轮机允许
连续运行的最小允许出力。
2.13 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PCU) :在各个水头及其相应的允许尾水位下,水轮机允许
连续运行的最大保证出力。
2.14 水轮机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与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之间的运行
区。
2.15 水轮机超负荷非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与最大可能出力之间的运行
区。
2.16 水轮机低负荷非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至空载之间的运行区。
2.17 转轮直径(D) :轴流式(斜流式、贯流式)为转轮叶片中心线外缘最大直径,混流式水轮
机为转轮出口直径(即转轮叶片出水边和下环相交的直径) 。
3 气蚀损坏保证的内容、条件
3.1 气蚀损坏保证的内容包括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与气蚀损坏保证量。
3.1.1 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为:水轮机投入正式运行后二年,或实际运行时间达8000h,以
先到期为准(不足或超过8000h 时,可按本标准5.1 条换算) 。
3.1.2 气蚀损坏保证量,可参照本标准第5 章的规定。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量主要是重量(体
积)和深度;如有需要,也可同时要求气蚀损坏面积作为气蚀损坏保证量。
3.2 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的条件包括运行区和运行时间。
3.2.1 水轮机正常运行区应根据转轮模型气蚀试验、气泡观测与运行实践经验确定。
一般情况下,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可取为:
混流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40% ;
轴流转桨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30% ;
轴流定桨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75% 。
3.2.2 运行时间:
3.2.2.1 基准运行时间定为8000h。
3.2.2.2 在8000h 内,允许超负荷运行时间为2% ,低负荷运行时间为10%;实际运行时间
不足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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