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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DLT5965-199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pdfVIP

规范《DLT5965-199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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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Rule for design of computerize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in hydraulic powerplants DL/T5065—1996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技[1997]230 号 施行日期:1997 年9 月1 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批复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编写的,属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标准。 为了使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有章可循,做好设计工作,原电力工业部、水 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本标准。实 施本标准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树德、梁见诚、雷旭。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1 总 则 1.0.1 为了使水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有章可循、统一标准、提 高设计质量,特编制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 以下有时简称监控系统) 的工程设 计。 1.0.3 总装机容量为250MW 及以上的大型水电厂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有条件按集中控 制设计的梯级水电厂或水电厂群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 1.0.4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主要任务和要求: 1)加强对主要设备的安全监视,提高水电厂运行的可靠性; 2)提高水电厂的经济效益; 3)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保证供电电能质量; 4)改善运行人员的工作条件,减少值班人员; 5)提高水电厂的运行管理水平。 1.0.5 监控系统应简单可靠、经济实用和操作方便,其系统结构、技术性能和指标要求应与 电厂规模、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以及监控系统设备的生产水平和运行维修条件相适 应。 2 类型与结构 2.0.1 根据计算机在水电厂监控系统中的作用及其与常规设备的关系,水电厂可采用以下几 种类型的监控系统: 1)取消常规设备的全计算机监控系统; 2) 以计算机为主、常规设备为辅的监控系统; 3) 以计算机为辅、常规设备为主的监控系统。 2.0.2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硬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电厂级计算机系统; 2)人机联系设备; 3)现地控制单元; 4)通信设备; 5) 电源及其他设备。 2.0.3 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分设负责全厂集中监控任务的电厂级及完成机组、 开关站和公用设备等监控任务的现地控制级。 2.0.4 分层分布式结构的监控系统可以采用星形网络、总线网络或环形网络。 具体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结果确定。必要时也可采用双重化网络。 2.0.5 全计算机监控系统和以计算机为主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电厂级应采用双机,双机互为热 备用。以计算机为辅的监控系统采用单机。 电厂级也可采用多台微机,分别承担各项监控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全计算机监控系统 中承担重要功能的装置应双重设置。 2.0.6 现地控制单元应按下列原则设置: 1)每台机组设一台,置于机旁; 2)全厂公用部分设一台,如果被控设备布置很分散或厂房有地下和地面两大部分时,也 可设置两台; 3)开关站设一台,一般置于保护盘室; 4)根据需要,可设一台负责闸门启闭、水位监视的控制单元,置于坝上,如果有关的监 控量较少,也可由其他现地控制单元兼管。 3 大型水电厂的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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