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413-1987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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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87-03-14 颁布
  •   |  1987-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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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85.22一i1石2 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 GB 7418一.7 Plantquarantinerulesforproducingareasof sweet和tatoseedling.叻 sweetpotatoseed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甘薯种苗地。 2 名词解释 2.1产地检疫:本规程所指产地检疫是指种苗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检疫工作泡括培育无检疫对象的种 苗和种苗生长期间田间检疫检验及必要的室内检验等。 之.2健康种苗:本规程所指健康种苗是指按本规程所列检疫检验方法检验,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 性病虫害的薯块、薯苗。 匀 检痊对象及危险性病虫容 检疫对象:甘薯瘟 (Pseudomoassolanacearum (E-F-Smith)powson) ::; 危险性病虫害:甘薯黑斑病 (CeratocystisfimbriataEll.etHalsted〕甘薯疮痴病 keetmass.Var.batatas (Sphacclomabatataesaw〕甘薯蔓割病(Fusariumbulbigenumcoo rmicarius(Fabricius)) wollew.F.Oxysporumschlfzwollenw〕甘薯小象甲[Cylas.fo 等。 4 健康种苗的生产 4.1 种苗地的选择 4.1.1 种苗地必须选在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地区。 4.1.2有病地区必须选在有隔离条件 周〔围1km范围内不种甘若,种苗地上游无若瘟病和危险性 病虫发生,排溜系统独立〕的地块。 4.1.8 在育苗、扦插前一个月育苗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植检部门申请并填写 “甘署种苗产地检疫申 请表”,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1fIj一02一20批准 119187一10一01实施 cB 7413-37 表 1 甘薯种苗产地检疫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 育苗单位联系人 繁殖地点 面积 种苗来源 品种 隔离条件 育苗扦插期 备 注 检疫机关意见 检疫机关盖幸 检 疫 员 注: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植检部门,一份繁育单位备查。 4.2 种苗的采集 4.2.1种苗采自无薯瘟病区并持有植物检疫证书,若采自上季通过本规程生产的种苗,持本县植检 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2.2 育苗前对种苗进行逐一检查,方法详见附录A(补充件)、附录F(参考件),对可疑病株(块) 进行室内鉴定,方法详见附录B (补充件) 4.3 种苗地防疫措施 4.3.1 禁止携带未经检疫的种苗进人种苗地。 4.3.2 严禁病区的猪、牛、羊粪和土杂肥进人种苗地。 4.3.3 闲人、牲畜严禁进人种苗地。 4.3.4 种苗地的农具要新置专用,专人负责。 二‘ 种苗地药剂防治 种苗地发现危险性病虫时,要适时喷药防治。 5 检查、痊情处理、入窖管理、签证 5.1 田间检查 5.1.1 由植检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产地检疫。 1.2 种苗出圃前薯瘟症状明显时选择晴天中午前后进行田间检查.出薯时也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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