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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05-18 颁布
- | 1992-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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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287-2012
代替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GB 4287-2012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I
GB 4287-201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国
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
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
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 )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TOC 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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