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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办法-建平国小.ppt
* * 106年度 中輟通報及復學系統 線上教學研討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8.4 編製 * 作業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 國民中小學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包含國中、國小) 各級學校 教育部 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校進行中輟通報 包含: 1.中途輟學生 2.轉學生未至轉入學校報到 3.長期缺課學生 4.新生未入學 督導轄屬學校中輟業務 1.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2.針對轄屬學校及中心學校辦理中輟通報及復學系統之線上教學研習 督導縣市政府中輟業務 1.管控「教育部全國國 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 復學系統」。 2.辦理地方政府及中輟 中心學校中輟系統上線 研習(每年3月及8月)。 3.掌管全國中輟人數及 中輟、復學率,俾利達 成零中輟之最終願景。 第一線通報 執行與督導 中輟控管與政策制定 各單位職責 * 「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 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學校上線通報中輟紀錄,本系統 並不會將中輟紀錄自動傳送給 強迫入學委員會 * 1 「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函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若學校未依規定將中輟生資料函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相關事宜,該校需負起行政疏失責任。 * 中輟生已回學校就讀, 學校應登入「教育部全國 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 復學系統」上線填報 「復學日期」, 毋需報部刪除中輟紀錄。 *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5條 2 「學校對中輟生應積極輔導其復學,復學者學校應以第3條第2項之中輟生通報系統進行復學通報,並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 出境後回原校就讀,學校應進行「復學通報」。 出境後於境外就讀,則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文刪除。 * (包含國中、國小) 各級學校 教育部 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 國教署 學校函報市政府 1.需註明刪除原因並附上證明文件。 2.刪除原因(例): (1)誤報 (2)死亡 (3)出境後未再入境 函報教育部國教署 1.確認學校是否依規定 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2.報部刪除前,務必與學校再次確認該生目前中輟情況,同時登錄中輟通報系統查詢學生現況是否與學校所報相符 3.務必註明依據xx日期xx學校(警政署)xx字第xx號函辦理。 依據各縣市政府函報刪除 1.確認函報資訊是否與 中輟通報系統相符。 2.發現疑義與資料不符時 電聯學校、警政署及各縣 市政府承辦人進行確認。 3.確認無誤,即刪除中輟 紀錄並函復各縣市政府。 報部刪除中輟紀錄流程 * 1.請各級學校(含中輟中心學校) 務必至「中輟通報系統」進行 通報(承辦)人員基本資料、 E-mail及系統帳號/密碼確認 (異動或更新)。 註: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學校中輟通報承辦人異動時, 務必至「系統參數維護」修正資料,並確實落實中輟業務 交接(傳承)制度(包含中輟系統操作手冊、帳密及通報方式等)。 * 2.全國「學生總人數維護」 每學年僅填報1次!請學校 確實填報,學期中學生 總人數無法異動。 註:各國中小完成日:9月中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務必督導) 各教育局(處)完成日:9月底。 * 3.逾16歲中輟資料移轉 (1)依據入學年齡,非出生日期。 (2)本(106)學年度,中輟生出生日 要在民國91年9月1日(含)前出生 才會移轉。 (3)完成該學年全國中輟統計報表後 ,由本署統一移轉(每年約8月底)。 * 4. 轉學生中輟資料移轉(轉銜) (1)務必請轉出學校至中輟通報系統 ,點選「上線通報作業/學生轉學資 料異動」。 (2)若該生三日內未至轉入學校報到 ,仍請轉出學校取消轉學,並通報 中輟。 * 5.「輟學日」與「通報日」: 請填寫學生 「實際輟學日當天」日期, 而非通報日期。 * 6.輟學原因,勾選「個人或全家行蹤 不明」,系統於通報當日晚上23:55 自動傳送該生中輟資料至警政署協尋 →若尋獲中輟生,警政署會自動傳送 尋獲資料至學校端,請學校務必每日 上中輟系統查看。 ※系統自動於尋獲次日上午07:30回傳 註:1.警政單位係依據學生「戶籍所在地」派案,進行協尋。 2.警政單位尋獲行蹤不明中輟生,以E-mail自動通知 學校(中輟系統填寫之E-mail信箱)尋獲資訊。 * 7.請各級學校確實落實「中輟生 復學通報」。 (1)倘行蹤不明中輟生復學,務必 至中輟通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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