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刑事投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两名裁判官的声明.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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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刑事投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两名裁判官的声明 ************************* 以下是律政司今日(十月十四日)就黄汝荣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两名裁判 官提出刑事投诉一事发表的声明: 背景 二○一五年四月,时任常任裁判官黄汝荣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总裁 判官李庆年及主任裁判官吴蕙芳提出刑事投诉。就该投诉有否揭露刑事罪行的法 律问题,警方向律政司寻求指引。 为免予人任何偏颇(确实或表面)的观感,并经信纳刑事检控专员於此事件 上并无利益冲突,律政司司长遂授权刑事检控专员处理这案件。律政司亦曾就这 案件向海外御用大律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 简言之,黄汝荣投诉上述三名司法人员联同游说他发出电邮,撤销他针对高 等法院暂委法官司徒冕的投诉,因此令他被剥夺合法权利,不能继续以内部纪律 途径投诉该暂委法官。 经小心考虑现有证据,包括黄汝荣提供给警方的陈述书,并经考虑御用大律 师的法律意见,刑事检控专员认为黄汝荣的投诉,无论在法律及事实上,均没有 就上述被投诉人士揭露任何刑事罪行。警方亦已被知会上述结论。 律政司处理刑事投诉,一般只会在刑事审讯过程中才会深入讨论案件细节。 然而,鉴於本案情况特殊,包括该投诉的详情已经在公众层面广为披露,并涉及 针对司法人员作出非常严重的指控,律政司认为基於公众利益,应向公众解述该 刑事投诉,及给予警方的法律意见,即为何即使以最宽松的尺度去考虑,黄汝荣 的投诉也没有披露任何刑事罪行。 黄汝荣的投诉摘要 为作上述解述,现先简介黄汝荣向警方作出的投诉(注)。 黄汝荣是一宗刑事案件的主审裁判官,案中被告人面对「管有适合於及拟用 作吸服危险药物的器具」及「管有危险药物」两项控罪。审讯当日,被告人无律 师代表,亲自到法庭,申请押后聆讯,以便委讬律师代表。黄汝荣批准押后聆讯, 但撤销被告人保释。 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 章)第9J 条申请保释覆核,该 项申请在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司徒冕席前审理。暂委法官司徒冕批准被告人保释, 并对黄汝荣撤销被告人的保释作出批评。 黄汝荣向首席法官发出电邮,投诉暂委法官司徒冕所作的批评,并要求调查 事件。该电邮副本则传送给其他法官,包括总裁判官及在相关期间是黄汝荣的好 朋友的主任裁判官吴蕙芳。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劝告黄汝荣,指他给予总裁判官的电邮并不恰当,建议他 发出另一封语气较温和的电邮。黄汝荣同意建议,其后将一份草稿交给她。主任 裁判官吴蕙芳认为黄汝荣拟写的电邮仍不恰当,并说有一位「高人」会帮他撰写 信件。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其后将一封撰写信件展示给黄汝荣看,内容说黄汝荣为原 来的投诉道歉,并为撤销上述被告人的保释承担责任。黄汝荣当时对信件内容感 到不高兴,因他认为信件内容并无反映他的立场。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建议删去向 暂委法官司徒冕的道歉并发出电邮。黄汝荣接受建议,删去撰写信内的道歉,其 余内容转为电邮,发给总裁判官,而总裁判官其后转发给首席法官。 黄汝荣指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其后向他承认上述信件并非由「高人」撰写,而 是由总裁判官撰写。 黄汝荣又说由於信件是外国人的书写风格,因此信件不可能是主任裁判官吴 蕙芳或总裁判官撰写。从书写风格判断,黄汝荣认为由於首席法官马道立的英文 行文流畅,信件相当有可能是由首席法官撰写。 黄汝荣认为给他上述信件,背后有处心积虑的目的,即希望避免针对暂委法 官司徒冕进行聆讯或纪律法律程序。以上为黄汝荣投诉上述三名司法人员「妨碍 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基础。此外,黄汝荣亦指称由於总裁判官 明知该封信件没有反映他的意愿,总裁判官仍转发给首席法官,总裁判官因此涉 及使用虚假文书。 海外御用大律师的法律意见 海外御用大律师认为,当黄汝荣在电邮中采纳撰写信内容时,他是接受好朋 友的劝告,亦必定从内容得知是撤销针对暂委法官所提出的投诉。虽然要好的朋 友力劝撤销投诉,但没有涉及威吓、贿赂、答应以金钱作报酬或其他不法手段, 因此不属妨碍司法公正这罪行的范畴∶R v Kellet [1976] 1 QB 372 。至於有关谁是 信件撰写者的失实陈述,亦不构成不合法手段。 在此情况下,若说总裁判官知道黄汝荣的电邮是虚假,意即电邮没有反映黄 汝荣曾斟酌思量及重新检讨的立场,这是绝无基础可言。 至於黄汝荣在投诉中指撰写信件的人是首席法官,御用大律师认为单凭信件 撰写风格而作以上推论,能得到确立的机会渺茫。 律政司的结论 经独立考虑本案相关事宜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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