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宜兰的官举族长及其功能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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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宜兰的官举族长及其功能探讨

臺大歷史學報第 55 期 BIBLID1012-8514(2015)5 5 p.67-124 2015 年 6 月,頁 67-124 2015.1.16 收稿 ,2015.4.13 通過刊登 DOI: 10.6253/ntuhistory.2015.55.02 清代宜蘭的官舉族長及其功能探討 * 李 信 成 提 要 雍正年間,清政府開始在聚族而居地區由官府舉充族長,作為保甲制 的補充,也是地方治理宗族的制度。臺灣是漢人移民新建立的社會,宗族 並不發達,尤其是原稱為噶瑪蘭的宜蘭,直到嘉慶年間漢人才大舉入墾, 更沒有足夠時間發展宗族。但是,清代宜蘭卻由官府於各姓舉充族長。既 無宗族,為何舉充族長?而官舉族長的功能為何?是本文所擬探討的問 題,盼能豐富我們對清代地方治理及族正制的瞭解。 本研究有以下幾點發現:一、宜蘭雖是雜姓為主的社會,但漳州人占 絕對多數,同姓意識突顯;二、宜蘭設治規劃時恰逢臺灣大規模漳泉械鬥 後,政策上主張官舉族長以約束族人,宜蘭雖無聚居的宗族,但移民具同 姓認同並推舉家長的習慣,官府乃加以利用,官舉族長遂成定制;三、宜 蘭官舉族長的特色,為其約束對象是移民遷出地的同鄉同姓、不一定有血 緣關係、非聚居的一群人,跨清代於大小姓普遍舉充,多由地主或商賈充 任;四、官舉族長成為官府在地方治理上的幫手,協助約束具同姓認同的 群體,理處這群人的內部事務;部分官舉族長強固了唐山祖組織,並積極 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包括推動文治教化及地方信仰、為民請願等,扮演猶 如士紳的角色。 關鍵詞:清代 宜蘭 同姓認同 官舉族長 族正 * 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11260 臺北市北投區聖景路 92 號;E-mail: s118@.tw. 68 李 信 成 前 言 一、移墾社會與宗族組織的發展 二、清代宜蘭地區的官舉族長 三、官舉族長的職責與功能 結 語 前 言 中國傳統社會,宗族組織一向占很重要的地位。宗族可以說是中國 社會結構的基礎,相關研究很多,幾乎所有研究漢人社會的學者多會觸 及這方面的問題。1宗族在中國南方的福建、廣東兩省特別發達,族人累 世聚居並共有大批族產;宗族所居地與村落明顯重疊,實際上是地方自 行治理的團體;宗族間長期以械鬥解決彼此爭端,也困擾著當地政府官 員。2事實上,清代國家政權只延伸到縣、廳一級,縣、廳以下的廣大鄉 間,一般而言,委由士紳階層治理。3清政府則於縣、廳之下,推行保甲 制,作為查緝盜匪的基層組織,企圖將國家政權的權力伸入地方基層。4 1 莊英章,〈臺灣漢人宗族發展的研究評述〉,《中華文化復興月刊》第 11 卷第 6 期(1978 , 臺北),頁49 。 2 參見莫里斯.弗里德曼(Morris Freedman )著,劉曉春譯,《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1958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頁 1-2 、15-16 、82-87 、132-137 。 3 關於中國鄉村治理,引起學者廣泛興趣,重要理論如費孝通提出政府與士紳的雙軌政 治,黃宗智提出國家、士紳及村庄的三角結構,杜贊奇(Prasenjit Duara )提出權力文化 脈絡的經紀模型等。相關學術史回顧,參考楊國安,《明清兩湖地區基層組織與鄉村社 會研究》(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頁3-14 。 4 蕭公權即認為採用十進法組織而非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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