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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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林管护、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禁牧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固沙、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配套措施、异地搬迁等。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各地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 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县(市、旗)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第五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地区,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各省也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计划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负责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工程规划,汇总各省(区、市)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负责天然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七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分级规划。全国规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论证后印发实施。省级规划、县级规划要在批复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后,报省、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根据本地治理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要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组织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布局,各项建设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尽早开工建设。 第十条 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审批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有关前置要件是否具备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完善情况、作业设计批复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具备下达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本年度工程建设的主要考虑、安排原则,拟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作业设计批复文件。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省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以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绩效,以及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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