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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7-05 颁布
- | 2011-09-0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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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2011-07-05发布 2011-09-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命名原则
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
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
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
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4.1.2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1.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
用范围。
4.1.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相关标准。
4.1.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
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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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2011
4.3 有害物质控制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
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
量。
例如: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和C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
限量值为d,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d= a×a1 +b×b1 +c×c1 ………………………………(1)
式中:
a——A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b——B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C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A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1
b——B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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