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主管及管辖.pptVIP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法主管及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 职权有:①审判工作;②司法解释工作;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第二节 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二、受案范围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请求主管机关或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起诉和立案,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某些法院自定立案标准。 三、受案范围 1.主体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商事纠纷; 3.程序条件:只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主要种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四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影响的大小。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第五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的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 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7)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8)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文档评论(0)

kfcel546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