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46.1-1994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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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4-07-07 颁布
  •   |  1995-01-01 实施

GB 15146.1-1994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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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GB 15146.1一94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 Nuclearcriticalitysafetyforfissilematerialsoutsidereactors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fornuclearcriticalitysafety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受控条件下组装易裂变材料(例如受控条件下的次临界和临界实验)的核临界安全 行政管理。 2 术语 2.1 核设施营运单位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批准,负责经营、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法人单位。 2.2 受托单位 以合同或任务书等形式,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委托,承担与营运单 位核设施有关的某一方面任务的法人单位。 2.3 核设施运行主管人 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任的直接负责指挥核设施运行、并承担直接安全责任的负责人 3 总则 3.1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从严要求的 原则 3.2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应纳人总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同时应适 应核临界安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 3.3 必须建立和健全核临界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核临界安全责任。 3.4 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从事核临界安全工作的 临界安全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一般应配备在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中,他们有权直接向单位 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设立核临界安全技术咨询组织。 4 核临界安全贵任 4.1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4.1.1营运单位必须对其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的临界安全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除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作出的强制性决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一07一07批准 1995一01一01实施 Gs 15146.1一94 核临界安全的任何要求。 4.1.2 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提交下列涉及核临界安全的主要技术文 件: a. 新建、扩建、改建的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或工艺流程)安全分析报告; b. 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规程(或核临界安全大纲); c. 可能发生核临界事故场所的核临界事故应急响应规程(或应急计划); d.准备采用但尚未列入已认可的核临界安全技术标准中的次临界限值和(或)未经审批的核临界 安全运行操作限值的论证报告。 这些主要技术文件虽报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审批,但不能据此改变营运单位对 核临界安全应负的责任。 4.1.3 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核临界安全责任制 4门.4 营运单位的各级运行主管人必须熟悉其主管的核设施临界安全的各个方面,并对其主管的核设 施运行临界安全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4.1.5 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必须参与有关的核临界安全工作(如核临界安全分析、核临界 安全规程编制、运行操作规程评审、运行操作核临界安全检查、易裂变材料管理、人员培训等),对其提供 技术指导,并负核临界安全技术责任。 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核临界安全方面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导则,并应熟悉需要 进行核临界安全控制的工艺流程和运行操作,力求了解当代的核临界安全科技资料。 4门.6 营运单位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核临界安全规程和岗位运行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负直接 责任。 4.2 受托单位的责任 受托单位必须对受托承担的涉及营运单位核设施临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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