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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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2-03-11 颁布
  •   |  2002-12-01 实施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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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到3.100 _ _ C‘5 国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s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一03一11发布 2002一12一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辰 GB 18667-2002 月U 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 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 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 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人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 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脚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0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 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GB18667-2002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与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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