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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票据法件(zl)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的特征: 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二、票据种类和功能 (一)票据法上的分类 大陆法系和日内瓦公约:分离主义 英美法系立法:包括主义 我国:包括主义 签章注意事项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个人: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与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的一致。 3、单位签章: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签章” 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2) 可以记载事项 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禁止背书”的记载 (3)禁止记载事项 导致票据无效或记载无效 收到货物后付款---票据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追索权---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包括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二)票据权利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票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民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转让) 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 D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保全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变造 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 ----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无权变更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的变更行为。 (二)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合法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如果更改则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其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基础票据行为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 “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外币支付的文句 代理付款人的文句 4、不得记载事项 部分背书;附条件的背书。 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A 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BCD (三)出票的法律效力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付款 2、汇票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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