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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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简

PAGE \* MERGEFORMAT 11 Unit One 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A 某市财政局 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2.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 阳光 B 货币 C 设计图纸 D 专利权 Unit Two 选择题: 1.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B) A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 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C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贷款,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 合资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减去费用等后按出资比例分配) 1.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分析题: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工作清闲,收入不高,欲从事一些其他职业。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餐饮业非常赚钱,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和管理水平有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有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饮食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所以想在取得了工商局营业登记,获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再好好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和王某的身份证以及填好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由于诸多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申请被退回。 问题:李某的哪些行为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简析: 首先,本案中,小王的身份决定了小王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小王身为国家公务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小王打算和朋友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再次,小王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责任上同公司存在着差别,因此法律严禁个人独资企业在名称上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最后,小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因为小王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2. 合伙企业案例: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简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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