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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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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01-23 颁布
- | 1996-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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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5973一1995
Diagnosticcriteriaandmanagementofleprosy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麻风病是由麻风分枝杆菌(Mycobacteruimleprae)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皮肤和外周神经。如
治疗不及时,有可能造成眼、面、手、足的残疾。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风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麻风病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麻风菌侵犯皮肤、上呼吸道粘膜和外周神经引起的症状和体征,结合皮肤损害组织液涂片的细
菌学检查和/或皮损活检的特异性病理改变,即可确诊麻风病。
3 诊断标准及分型
3.1 诊断标准
3.1.1慢性皮疹。
3.1.2 局限性麻木(温、痛、触觉障碍)。
3.1.3 外周神经粗大.
3门4 组织切刮涂片抗酸染色查菌阳性。
11.5 皮损活检有特异性病理变化或侵犯皮神经的非特异性炎症。
疑似病例:具备3.1.1,3.1.2,3.1.3任何两项。
确诊病例:具备3.1.1,3.1.2,3.1.3三项或疑似病例加3.1.4或3.1.5,
查菌及活检方法见附录A,
3.2 分型
麻风病可分为5个逐渐移行的类型:由免疫力强的结核样型(TT)至细胞免疫力低的瘤型(LL),其
间有免疫性不稳定的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中间界线类(BB)和界线类偏瘤型(BL)。此外,早期麻风
皮损无特异性病理变化,称未定类(1).
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WHOTRS675,1982)将五级分型归纳为皮肤涂片细菌阳性的多菌型
(MB,包括LL,BL,BB及部分BT)和细菌阴性的少菌型(PB,包括I,TT及部分BT)麻风。各型麻风病
的临床表现和病理特征见附录Be
4 治疗原则
为r迅速消除传染性、缩短疗程,防止耐药性和复发需要用多种杀菌药物联合化疗(MDT,Mul-
tidrugtherapy),治疗方案见附录F,
塾趁,M占立rA疗的前、中、后可出现免疫变化,临床上称麻风反应。对麻风反应应及时予以抗炎症治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一12一15批准 1996一07一01实施
GB 15973一1995
疗,防止畸残,但不能停MDT,麻风反应的症状及处理见附录G,
5 停药后监测、临床治愈标准和复发判定
5门 停药后监测
各型麻风在完成MDT疗程后,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临床(包括附录D内容)和细菌检查;MB连
续10年,PB5年。停药时应嘱患者在出现新皮损或原有皮损红肿、有外周神经疼痛或者麻木区扩大时应
及早主动就诊,以便及时判断是否出现了麻风反应或复发,并予以适当治疗。
5.2 临床治愈(非活动)标准
MB完成疗程后,在监测期内活动性症状(皮损红肿、外周神经粗大、疼痛)消失,细菌指数持续下
降、至阴转后再每三个月查菌一次,即在6个月内连续三次阴性;PB治疗后活动性损害消失,皮肤查菌
仍为阴性者,即可判为临床治愈。对临床不活动者仍应完成每年一次的临床和细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
麻风反应或复发。
5.3 复发判定
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病的活动性症状和/或皮损查菌又呈阳性(某部位皮损
查菌又较停药时增加)2+),或者皮损活检又重现特异性麻风病理改变时即为复发。当疑为复发时应核
实服药是否规则,并应注意与I型麻风反应(见附录C),或与其他皮肤病鉴别。临床不活动的病例查菌
阴转后又呈阳性时,必须认真核实前后查菌结果。
诊断复发须经省级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进行临床、细菌和组织病理的检查,加以确认。如确为复发,应
在重复MDT(MB重复三联,PB由二联改为三联)前做活检,并由指定实验室接种鼠足垫,以确定菌株
是否对MDT中的某种药物耐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换治疗方案,在活检后应立即开始MDT,判断复发
前后仅宜做一次活检。
6 麻风畸残临床分级
麻风患者在外周神经受损的情况下,可出现相应部位皮肤麻木和肌肉麻库,神经功能检查和畸残分
级见附录C。对所有麻风患者均应进行眼、面、手、足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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