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973-1995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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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01-23 颁布
  •   |  1996-07-01 实施

GB 15973-1995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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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5973一1995 Diagnosticcriteriaandmanagementofleprosy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麻风病是由麻风分枝杆菌(Mycobacteruimleprae)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皮肤和外周神经。如 治疗不及时,有可能造成眼、面、手、足的残疾。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风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麻风病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麻风菌侵犯皮肤、上呼吸道粘膜和外周神经引起的症状和体征,结合皮肤损害组织液涂片的细 菌学检查和/或皮损活检的特异性病理改变,即可确诊麻风病。 3 诊断标准及分型 3.1 诊断标准 3.1.1慢性皮疹。 3.1.2 局限性麻木(温、痛、触觉障碍)。 3.1.3 外周神经粗大. 3门4 组织切刮涂片抗酸染色查菌阳性。 11.5 皮损活检有特异性病理变化或侵犯皮神经的非特异性炎症。 疑似病例:具备3.1.1,3.1.2,3.1.3任何两项。 确诊病例:具备3.1.1,3.1.2,3.1.3三项或疑似病例加3.1.4或3.1.5, 查菌及活检方法见附录A, 3.2 分型 麻风病可分为5个逐渐移行的类型:由免疫力强的结核样型(TT)至细胞免疫力低的瘤型(LL),其 间有免疫性不稳定的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中间界线类(BB)和界线类偏瘤型(BL)。此外,早期麻风 皮损无特异性病理变化,称未定类(1). 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WHOTRS675,1982)将五级分型归纳为皮肤涂片细菌阳性的多菌型 (MB,包括LL,BL,BB及部分BT)和细菌阴性的少菌型(PB,包括I,TT及部分BT)麻风。各型麻风病 的临床表现和病理特征见附录Be 4 治疗原则 为r迅速消除传染性、缩短疗程,防止耐药性和复发需要用多种杀菌药物联合化疗(MDT,Mul- tidrugtherapy),治疗方案见附录F, 塾趁,M占立rA疗的前、中、后可出现免疫变化,临床上称麻风反应。对麻风反应应及时予以抗炎症治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一12一15批准 1996一07一01实施 GB 15973一1995 疗,防止畸残,但不能停MDT,麻风反应的症状及处理见附录G, 5 停药后监测、临床治愈标准和复发判定 5门 停药后监测 各型麻风在完成MDT疗程后,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临床(包括附录D内容)和细菌检查;MB连 续10年,PB5年。停药时应嘱患者在出现新皮损或原有皮损红肿、有外周神经疼痛或者麻木区扩大时应 及早主动就诊,以便及时判断是否出现了麻风反应或复发,并予以适当治疗。 5.2 临床治愈(非活动)标准 MB完成疗程后,在监测期内活动性症状(皮损红肿、外周神经粗大、疼痛)消失,细菌指数持续下 降、至阴转后再每三个月查菌一次,即在6个月内连续三次阴性;PB治疗后活动性损害消失,皮肤查菌 仍为阴性者,即可判为临床治愈。对临床不活动者仍应完成每年一次的临床和细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 麻风反应或复发。 5.3 复发判定 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病的活动性症状和/或皮损查菌又呈阳性(某部位皮损 查菌又较停药时增加)2+),或者皮损活检又重现特异性麻风病理改变时即为复发。当疑为复发时应核 实服药是否规则,并应注意与I型麻风反应(见附录C),或与其他皮肤病鉴别。临床不活动的病例查菌 阴转后又呈阳性时,必须认真核实前后查菌结果。 诊断复发须经省级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进行临床、细菌和组织病理的检查,加以确认。如确为复发,应 在重复MDT(MB重复三联,PB由二联改为三联)前做活检,并由指定实验室接种鼠足垫,以确定菌株 是否对MDT中的某种药物耐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换治疗方案,在活检后应立即开始MDT,判断复发 前后仅宜做一次活检。 6 麻风畸残临床分级 麻风患者在外周神经受损的情况下,可出现相应部位皮肤麻木和肌肉麻库,神经功能检查和畸残分 级见附录C。对所有麻风患者均应进行眼、面、手、足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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