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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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方面的制度构建。 1.政府应急管理和值班制度。(第41条) 2.预案启动、现场救援和司法介入制度。(第42条) 3.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和争议解决制度。 (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4.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整改结果的公开 (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着眼理顺职能和明晰职责 (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1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2条)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第13条) 第十三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第14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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