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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语言文字规范化常识新
语言文字知识复习材料(政策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机关公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8.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9.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
10.普通话的具体含义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11.通过推广普通话,要逐步使普通话成为哪四种用语:校园用语、公务用语、宣传用语、社会服务用语。
12.推广普通话是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说普通话。
13.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4.规范汉字是指现在通行的规范汉字。即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对照表》《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5.不规范汉字指的是:(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3)已淘汰的旧字形。(4)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5)错别字。
1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17.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18.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分别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
19.广东省对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20.广东省对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甲及以上;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乙及以上;语音教师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1.广东省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省级和广州、深圳电台电视台要求达到一甲;地级市电台电视台要求达到一乙及以上;县级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2.广东省对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3.广东省对服务行业员工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要求达到三甲及以上。
24.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汉语拼音方案》,并批准公布推行。
25.《汉语拼音方案》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的国际标准。
2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2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2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29.《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30.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是:(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31.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3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3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34.《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3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言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36.《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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