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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建筑工程公司新
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共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邮政编码:628017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材料、有色金属、钢材零售、租赁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已领回资质证书。营业期限:2011年6月至永久。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有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公司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建立:许凤银、张德芳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人民币:万元)
序
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实物
货币
1
许凤银
300
1200
1500
75%
2010、6
2
张德芳
50
450
500
25%
2010、6
3
合 计
350
150
2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夏利情况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二次,债权人收到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单。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1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负责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底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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