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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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新

《固容规》主要内容的变化 主要内容 总则 材料 设计 制造 安装、改造与维修 使用管理 定期检验 附则 1.1(目的)~1.2(固定式压力容器)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释义说明: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3适用范围 释义: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1.3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3适用范围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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