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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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于接受溶栓的上肢深静脉血栓患者,建议其抗凝强度和抗凝治疗持续时间与未接受溶栓治疗者相同(1B级)。 * 十四.抗凝治疗期间复发性静脉血栓栓塞的治疗 29. 对于接受维生素K拮抗剂(达到治疗范围)或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患者依从性好)治疗期间 VTE 复发的患者,建议至少暂时换用低分子肝素治疗(2C 级)。 备注:接受治疗剂量抗凝治疗期间,静脉血栓栓塞症复发不常见,提示要进行以下评估:(1)重新评估是否确实是 VTE 复发; (2)评价抗凝治疗的依从性; (3)考虑潜在的恶性肿瘤。暂时换用低分子肝素通常至少持续1个月。 * 30.长期低分子肝素治疗期间VTE复发者(假定患者依从性好),建议增加低分子肝素的剂量约1/4到 1/3(2C级)。 备注:接受治疗剂量抗凝治疗期间,静脉血栓栓塞症复发不常见,提示要进行以下评估:(1)重新评估是否确实是VTE复发; (2)评价抗凝治疗的依从性;(3)考虑潜在的恶性肿瘤。 * 2016 ACCP 指南: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 推荐概要 * 本指南介绍的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s)(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依度沙班)的顺序是以药物治疗静脉血栓栓塞 3 期临床试验实施时间先后排定,不代表指南委员会对使用这些药物的偏好顺序。 * 一.长期(前 3 个月)和延长(未设定停药日期)的抗凝选择 1.对于近端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或肺栓塞(PE)患者,推荐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1B级)。 * 备注:达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给药之前需给予初始胃肠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给药前无需胃肠外抗凝,初始胃肠外抗凝与 VKA 治疗应有重叠。 2.腿部DVT或PE且无癌症的患者,长期(3个月)抗凝治疗,推荐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优于维生素K拮抗剂(VKA)(均为2B级)。腿部DVT或PE且无癌症的患者,未接受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治疗者,建议维生素K 拮抗剂,优于低分子肝素(LMWH)(2C 级) * 3.腿部DVT或PE且合并癌症(“癌症相关血栓”)的患者,长期(3个月)抗凝治疗推荐低分子肝素,优于 VKA(2C级)、达比加群(2C级)、利伐沙班(2C级)、阿哌沙班(2C级)或依度沙班(2C级)。 备注:达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给药之前需给予初始胃肠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给药前无需胃 肠外抗凝,初始胃肠外抗凝与 VKA 治疗应有重叠。 * 4.对于接受延长治疗的腿部DVT或PE患者,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在3个月后换用抗凝药物(2C级)。 备注:如果患者情况发生改变或者在长期或延长治疗期间偏好发生改变,换用其它抗凝药物是适当的。 * 二.抗凝治疗时间 5.对于由手术所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i)治疗时间较短(1B 级),(ⅱ)更长的确定期限(例如:6、12 或24 个月)(1B级),或(iii)延长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1B级)。 * 6.对于一过性非手术风险因素所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i)治疗时间较短(1B 级)和(ⅱ)更长的确定期限(例如:6、12或24个月)(1B级)。出血风险为低度或中度时,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延长治疗(2B级);出血风险高者,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延长治疗(1B级)。 备注:所有接受延长抗凝治疗的患者,应定期(例如每年一次)重新评估是否需继续治疗。 * 7.对于因手术或一过性非手术风险因素所引起的腿部孤立性远端DVT或PE患者,推荐抗凝3个月,优于治疗时间短于3个月(2C 级);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更长的确定期限(如6、12或 24个月)(1B 级);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延长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1B级)。 备注:对孤立性远端 DVT 治疗持续时间的推荐是针对决定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然而,可以预料的是,并不是所有被诊断为孤立性远端 DVT 的患者都处方了抗凝药物。 * 8. 对于无诱因的腿部DVT(孤立性远端或近端 DVT)或PE患者,推荐抗凝治疗至少3个月,优于治疗时间短于 3 个月(1B 级);建议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更长的确定期限(如6、12或 24个月)(1B级)。 备注:无诱因的腿部DVT或PE患者抗凝治疗3个月后,应该评估延长治疗的风险收益比。对孤立性远端 DVT 治疗持续时间的推荐是针对决定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然而,可以预料的是,并不是所有被诊断为孤立性远端 DVT 的患者都处方了抗凝药物。 * 9.对于无诱因的首次静脉血栓栓塞近端DVT或PE患者,如果伴有低度或中度出血风险,建议延长抗凝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优于抗凝治疗3个月(2B 级);如果伴有高度出血风险,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延长抗凝(1B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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