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两起稳高大模板倒塌事故的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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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两起稳高大模板倒塌事故的分析

对广西两起高大模板倒塌事故的分析 一、背景材料 高大模板:建设部规定,支撑系统高度 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面荷 载大 于10KN/m2(1t/m2),或线荷载 大于 15KN/m(1.5t/m)的模板体 系,属于高大模板。 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法律责任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1)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这2条是说: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能实现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体系,并加以检查、督促使其有效运转,使其发挥消除安全隐患的功能; 具体管安全的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则及时报告。 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第21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第23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第27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第14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21、23条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三类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26条规定了7种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专项方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其中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尚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27条规定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14条规定了监理单位依法及依照技术标准监理的程序。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和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程序。 3.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1)第3条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7项危险性较大工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2)第5条 规定了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6种专项施工方案: (3)第6条 专家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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