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安全管理和纠纷处劳理的重新认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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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安全管理和纠纷处劳理的重新认识

新医疗安全管理观念 和久拖未决医疗纠纷处理 刘 宇 第一部分: 基本观念上的重新思考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一)远期趋势 医学的发展导致医疗技术的自身安全性呈现下降趋势 从远期看医疗不良事件呈增长趋势,可能导致医疗纠纷表现上升趋势 提示:客观看待医患矛盾,“零投诉”、“零事故”是不现实的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二)中期趋势 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 从中期看随着不正常现象的好转,社会信任度的提高,医疗矛盾表现下降趋势 提示:医患矛盾的缓解是有希望的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三)短期趋势 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促使长期被压抑的医患矛盾集中爆发,呈弓形曲线 目前可能已经接近峰顶,一度升高后可能会逐渐下降 提示:目前应当从管理上有所作为,减少医疗纠纷的数量和激烈程度 二、重新审视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赔偿的关系 对医疗事故概念和分级标准的重新认识 对医疗过错的准确认识 对医疗赔偿的正确认识 对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根本认识 (一)对医疗事故概念和分级标准的重新认识 当前医疗事故概念呈现混乱状态,有民事和行政理解上的差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定义的事故概念在现实中被行政规章所否定,造成医院无所适从 医疗事故现行分级标准无论从民事或者行政责任上都无法体现其价值 提示:目前是重新建立医事法律基本法律体系的时候了 (二)对医疗过错的准确认识 医疗过错与民法上的过错概念没有本质区别 但在过错认定标准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但无论如何不能以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在过错认定程序上存在不同的认定系统 提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的统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对医疗赔偿的正确认识 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呈现多轨制的混乱局面,导致赔偿诉讼畸形化 医疗赔偿标准应当统一,应当区别于其他民事赔偿 (四)对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根本认识 医疗行为的特殊并不体现在所谓福利性、技术复杂不确定性等等 医疗行为特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医学产品中“不合格产品”占越来越多的比重 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医疗纠纷处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部分: 具体做法上的重新认识 正确把握医疗安全管理的方向 寻求质量提高和安全保障的平衡 现状 一方面孤立地强调医疗安全,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者目标设定层面 另一方面孤立地强调发展,用各种指标的提示体现政绩 没有意识到学科发展与安全保障是矛盾和统一的关系 解决 根据医院实际,寻求发展与安全的平衡点 发展是硬道理,不能因为对纠纷的恐惧就停滞学科发展建设 在学科发展中医疗安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盲目冒进只能“欲速则不达” 医疗管理部门应当起到校正器的作用,准入是一个工具 医疗效果是最终的衡量标准 措施 倡导病人安全文化,让科主任级别的临床管理者意识到安全的价值 把主要管理资源用在系统误差的改进而不是对责任人的追究 建立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自愿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倡议:建立医院间的医疗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和讨论平台,内部交流刊物) 关口前移,利用针对医疗隐患的“警示措施”来减少“处罚措施” 关注 中国医院协会《2007年患者安全目标》 1 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识别的准确性,严格执行三查 七对制度 2 提高病房与门诊用药的安全性 3 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4 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 5 严格防止手术患者、部位及术式错误的发生 6 严格遵循手部卫生与手术后废弃物管理规范 7 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压疮事件的发生 8 鼓励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 正确对待医疗法律环境的变化 提升医疗纠纷处理的实际效果 现状 医疗界对目前的法律环境普遍不满 医疗界更愿意对法律环境做情绪上的不满表达而不是理性思考 解决 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与法律界的沟通 不做无谓的呐喊,多做有实效的努力 措施 正确对待和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界的影响 正确处理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避免一味排斥) 医疗诉讼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讼案由和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比较 1、组织的严谨性 医疗事故鉴定优于司法鉴定 2、结论的法律适用性 司法鉴定优于医疗事故鉴定 3、结论的倾向性 司法鉴定的过错率高于医疗 事故鉴定的事故率 4、过程的繁冗度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更冗长 5、结论的可干预性 司法鉴定占优 6、对医方有利与否 视情况而定 适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不可否认的医疗失误 面临高额赔偿而希望避免 可责难性有限,不担心媒体的关注 不担心对医院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情况 完全没有医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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