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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讲解(罗晖)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2010年3月 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执法资格。 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掌握相应的消防理论知识 了解工程实践和与消防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具备一定分析和解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的能力 做到法律法规运用准确、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的规范、档案健全。 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清正廉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其他临时性建筑”是指经规划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 除直辖市外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辖分工 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确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分工; 对辖区内跨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定管辖; 组织专家评审; 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 公安消防支队的管辖分工 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对辖区内跨大队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辖。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 公安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 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以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 消防工作以城市为重点的大原则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宏观管理的职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作为消防执法行为,必须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可能会涉及复议、诉讼、赔偿等,如果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在执法一线,难于操作,也不利于工作协调和责任划分。 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更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不得增加或减少法定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提供方便,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 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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