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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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 谢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 管理要求 2014年9月 技术部 孙枝鹏 目 录 一、罐式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四、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六、罐式危险品标志的管理 七、罐式危险品车辆其他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 一、罐式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工信部2014第48号公告)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 实施及清理日期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5日实施)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一、罐式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A 普通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 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C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18564.1-2006中附录A和GB 18564.2-2008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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