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及防控报告(第一期).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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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及防控报告(第一期)

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研究报告 第一期 2015 盛凯 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室 2015-9-30  PAGE \* MERGEFORMAT 34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施行初期阶段,如何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研究理论化偏离实战、融资租赁立法及法律研究不足,从而进一步对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防控,是我部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通常法律风险识别是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发现风险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则是根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从纠纷解决的最后一个阶段——司法审判阶段出发,运用法律职业思维进行逆向推导,对当期审判中涉及的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点进行识别和提炼,通过持续的识别与分析构建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点体系,最终指导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部法院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化。目前已经将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进行网络公开,为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本报告的研究材料即为裁判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起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全部720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结果及防控措施 风险类型风险级别风险案例风险描述法律依据防控措施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陕西宝麟实业有限公司、仝宜、王蕾为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双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三个案例关于出租人可否向承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承租人未付租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到期未付租金;二是未到期租金。关于到期未付租金,系出租人的已到期债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关于未到期租金,出租人认为其该项主张的依据为要求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任。首先,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发生连续逾期两期的,出租人可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故自承租人收到该份通知函之日起,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出租人主张,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的真实意图并非解除合同,且承租人亦未配合交出租赁物并办理过户手续,故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通知函明确表达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对方予以配合,故对于出租人关于合同尚未解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实际上系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仅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加速到期的违约责任。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既已解除,且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故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之基础,出租人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另认为,即使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该条款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适用。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该约定中所谓承租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的未到期租金,实为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原则,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全部利益。故在出租人未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由于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若再支持出租人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则会导致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价值双重受偿,超出出租人的可得利益范围。此外,出租人在诉讼中明确其所主张款项的性质为租金,而非损失赔偿,故不符合上述约定适用的条件,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未到期租金,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只能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被收回前的已到期租金。申请财产保全扣押租赁物后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竞天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与邹联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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