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池理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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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池理条例

PAGE PAGE 18 关于征求《尖峰集团工伤事故管理条例(讨论稿)》修改意见函 各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人事负责人、安全主管、医务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下属各用人单位对安全事故的管理,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既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又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及合理控制其医疗费用,集团公司安管办编写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条例》历经二个多月的时间,查阅相关的国家政策、《尖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结合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的现状,向市社保处工伤科的相关领导进行咨询、沟通并作了适当修改,经几易其稿多次修改后完成的。 本《条例》涉及全体员工,既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又有结合集团公司内部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因此,本《条例》政策性强,请各级领导逐条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请把修改的书面意见于12月15日前反馈给集团公司安管办(尖峰大厦806办公室,电话:2326868转3806包可奇)。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安全事故的管理,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公司在金华参保的在金或外地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管理。 不在金华参保的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按参保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事故全过程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用人单位负责本条例的贯彻落实,安管部门具体承办工伤事故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伤事故管理条例及标准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 第七条 发生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抢救时机,按伤害程度,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以便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 快速报告:指事故发生单位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报告。 第九条 轻伤事故:在逐级报告(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班长——车间负责人——安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单位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程度、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简要概况,在24小时内快速报告集团公司安管办。 第十条 重伤事故: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把事故概况快速报告集团公司安管办。 第十一条 因工外出交通事故:负伤人员在及时报警后,本人或最先发现者或单位安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把简要事故概况快速报告集团公司安管办。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单位应当自职工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15日内将《尖峰集团工伤事故报表》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安管办一份。 第十三条 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的,单位安管部门按要求填写的《尖峰集团工伤事故报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安管办(指专业公司申报、直属企业直报)。 第十四条 死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后,单位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管办,由集团公司安管办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报告。同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填写《金华市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由集团公司安管办在1小时内快速报市安全监管局。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并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完毕,将《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职工死亡、重伤事故结案表》、《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上级事故调查组和集团公司安管办。 第十五条 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各单位(指专业公司申报、直属企业直报)应在每月终了后的3日内填写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管办。 第十六条 对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伤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伤害程度和依据事故所确认的事故客观地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 (一)现场处理: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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