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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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

* * * * * * * * * * * * * * (一)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1 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所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就是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缺陷,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缺陷,指示上的缺陷等。 (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 ( 3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对生产中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 产品标识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 (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 )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通过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 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 ( 1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能耗高、环境污染较大、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 1982年以来国务院宣布淘汰了6种农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如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等。 (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一些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联系。否则,这种行为就是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 (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 4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米中掺沙子,陈米加白脱油刨光冒充新米、香油中兑米汤,胡萝卜冒充人参,以废旧钢材制造汽车刹车片等就是典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 (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 ( 1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销售者检验所进产品的质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 2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3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4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5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6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 7 )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依据 1 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其有以下特点: 强制性、明确性、制裁性。 2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1 )默示担保,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 2 )明示担保,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 ( 3 )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民事责任 1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质量侵权责任两种。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表现为: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大体相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发生都与产品质量相联系。但两者在性质,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产生的时间上有所区别。 2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 1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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