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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事单位分类工作培 训材料
毕节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培 训 材 料 第一部分 主要内容 1、原则要求 2、目标任务 3、分类范围 4、划分类别和标准 分类范围 1、……。 2、……。 3、各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财政、国土资源机构暂不纳入分类范围,但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格。待下步省有明确要求后,在按要求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部分 《毕节市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背景及拟定过程 二、主要内容 三、《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参考目录》的使用 主要内容 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类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小类。 《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 总的考虑: 一是不按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认定机构性质;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表述职能任务; 三是严格掌握认定条件,确保各地行政类划分无差别化,实际分类时要坚持“两个不突破”; 四是主要按市一级事业单位情况列举,市(区)不宜完全套用目录,实际分类按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是省编办要求,《参考目录》是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拟定分类目录时的参考依据,各级目录要注意与其相衔接,在行政类的划分上保持一致,对差别要作出书面说明。 对17项列入行政类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说明 其中: 6项职能任务完全符合行政类划分标准,且带有共性。 1、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2、草原监督管理; 3、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 4、公路行政管理; 5、道路运输管理; 6、动物卫生监督。 例如:道路运输管理和公路行政管理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以下10项职能任务属于行政职能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2、旅游管理 3、农机管理 4、移民管理 5、城市绿化管理 6、测绘管理 7、机关事务管理 8、文物管理 9、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10、房地产管理 例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农机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需要强调两点: 一是只有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或主要职能为以上列举的职能之一,才能划入行政类。 二是在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时,应明确下一步改革的初步考虑,按照大部门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职能剥离和机构整合的意见。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及具体措施、过渡期限。 《参考目录》的使用 (一)《参考目录》仅作为各级制定本级分类目录的参考依据,各级目录要注意与其相衔接,在行政类的划分上保持一致; (二)《参考目录》所列“职能任务”为我市共性事业机构承担职能的归纳,不宜直接对应具体事业单位名称; (三)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实行动态调整(主要针对公益一、二类)。 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需重点把握的 几条原则 一、严格掌握分类标准; 二、严格划分行政类事业单位; 三、准确把握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区分情况划分复合型事业单位; 五、确保“两个不突破”; 六、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掌握分类标准 把握社会功能是唯一标准。 划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要以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作为标准,不能以创收能力等作为依据。 几种情况是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的: 1、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认定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明确行政职能和授权的,不作为认定依据。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 4、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 区分情况划分复合型事业单位 对兼有不同类别特征、承担多种职能任务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型。如承担的多种职能无法区分主次并难以剥离的,建议按从严原则归入下一类型。 两个不突破 不突破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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