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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2009-01-21 来源:市交通运输委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人员是指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 第五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并与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挂钩。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3.具体负责省交通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2.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3.向省交通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的执业信息。 第七条 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协助省交通厅做好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岗位管理 第八条 监理办监理岗位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持有的从业证书从事相应专业监理工作。 第九条 上岗从业证书的适用规定: (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是指监理人员按照部质监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或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发布,下同),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或在一级及以下公路、中型及以下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三)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其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可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小型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四)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员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五)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岗位职务;具有省级交通质监站(局)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监理员或试验员岗位职务。 (六)由于当前持有上岗从业证书人数相对不足,持有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者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持有试验检测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担任试验员岗位职务。 (七)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但未经岗位登记者及无监理上岗从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监理培训和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监理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及其它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必须与所服务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一致,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登记企业应当与服务企业一致。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副总监理工程师、个别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服务企业向登记企业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章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包括监理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其中监理工作行为是指监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行为;职业操守是指监理人员与其行使监理工作职责有关的职业道德、履约表现等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要是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一)良好行为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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