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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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核备程序: 1.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核准或备案。 2.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已正式列入国家或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国际招标、国内招标和省内招标。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新的项目,一般应国内招标;其它项目可省内招标。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条的权限划分,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委)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监理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限价或标底的能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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