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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循管理与节能法ppt课件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出很多,其中,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至25%左右。 废弃的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脑、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等多种有毒有害材料。资料显示,每一台电视机或电脑显示器中平均含有4—8盎司铅。而铅一旦进入土壤会严重污染水源,最终将危害人类、植物和微生物,还会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极大的影响。一粒纽扣电池泄漏之后就可污染60万升水,等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而我国每年生产的14亿只电池中,回收利用的不足1%。与此同时,铅、镉、汞等物质又是某些工业生产的重要资源,这些资源多数是不可再生的,为了勘探、开发这些资源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能建立起资源、能源的回收利用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污染的防治,还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达到双赢的效果。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 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和“生产一消费一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物质循环管理法,是指对废弃物实施物质循环管理为中心,以促进循环经济为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废物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法的分支部门。 环境资源法的内容构成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 自然保护法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环境侵害救济法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 主要内容 物质投入管理法 物质排放管理法 物质再使用、再利用和再资源化促进法 物质处理管理法 案例:王先生从汽车行购买了一台轿车,按照规定该轿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就应当报废淘汰,但是,有许多耐用零部件并未受到任何损坏。对此,王先生认为报废轿车的成本太高,应当由汽车制造商承担一定的费用或者将未受到任何损坏的耐用零部件回收,以减少王先生因轿车报废的损失。 问:汽车制造商是否有这样的义务? 立法目的 控制现代社会大量产生、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活动造成环境负荷增加的行为。 日本的物质循环管理法体系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 《促进容器包装分类回收及其再商品化法》 《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 《促进家畜排泄物适当化管理与利用法》 《废弃物处理设施整备紧急措施法》 《促进有关废弃物处理特定设施整备法》 《机动车再资源化法》 德国 《促进循环经济与确保废弃物适合环境处置法》 《回避废弃物与最终处理法》 《包装废弃物政令》 《废弃物清除法》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环境资源法研究和立法发展的新成果。它是指生产者应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特别是应承担起产品的回收(take-back),循环利用(Recycling)与最终处理(disposal)的责任。生产者环境延伸责任的重心在于产品的消费后阶段的责任。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 法律基础不同(指向的污染不同) 条件不同(责任阶段) 要求不同(责任内容不同) 延伸责任的理论基础 风险社会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合作理论 污染治理的全过程原则---从源头到坟墓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制度意义 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内化了消费后阶段的环境成本 为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能源浪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 德国:法令、产业自愿以及法令和产业自愿相结合的不同法律模式。 瑞典 :2000年《电子电器生产者责任条例》,明确界定了生产者的范围为:制造商、进口商、产品配件商以及零售商。 日本:2000年《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资源循环利用中的义务与责任。 美国 :行业自愿 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 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18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3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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