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破产法六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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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 概念 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法人 破产法的宗旨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 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整顿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 所有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 清算组 终结 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一、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 根本性理由 中间理由 直观标准 破产条件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债务人提出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7日内 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法院10日内通知债权人发出公告 债权人1(3)个月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15日内提交有关文件 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O万元。1993年1O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华为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O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1OO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1996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余万元,其余约13O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万余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O万多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多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20多万元。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债务人的保证人 债务人列席 二、职权及决议 职权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案 ——经法院公告后生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的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让权的债权人 3、债务人的保证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用方法) 2、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和解的概念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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