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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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一、持股与增持的操作 序号持股数量继续增持增持方式豁免条件条文依据130%以下增持不超过30%1、自愿要约(部分要约,可按比例接纳) 2、协议安排 3、二级市场收购 4、参与定增等方式自愿邀约的方式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依据:《收购守则》规则28.1及其他230%以下30%-50%单个股东增持至一家上市公司30%及以上投票权时; 2、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人任一增持是合计投票权至一家上市公司30%及以上投票权时; 3、单个股东持股30%-50%-之间,在一年内增持使投票权增加2%以上; 4、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0%-50%-之间,任一在一年内增持使合计投票权增加2%以上; 5、自愿要约触发强制邀约情形。除非豁免,必须通过作出强制邀约的方式实现。依据:规则26.1350%-75%增持不超过75%;1、自愿要约(部分要约可按比例接纳) 2、协议安排 3、二级市场收购 4、参与定增等方式自愿邀约的方式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依据:规则28.2475%及以上持股在75%以上本身为非正常情况; 持股期间需经交易所豁免,并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将持股比例恢复至75%以下,否则启动私有化; 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单一持股比例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持股超过最低持股数量,一般通过增发新股稀释的方式使比例符合最低持股要求。增发新股稀释(董事局批准) 2、启动私有化,退市独立股东批准(协议安排或重组的方式可以豁免):a、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75%以上同意; b、反对票不超过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10%; c、有关要約人行使及有权行使其強制取得證券的权利(要约完成后取得无利害关系股份90%以上,可以强制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8 二、有关最低公众持有已发??股份的比例限制(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8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11.23)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必须由公众持有; 2、若公众持股量低于15%,则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证券停牌; 3、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15%-25%之间但丧失上市资格的情况: (1)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则不得少于已发行股本的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创业板无此规则); (2)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3)经交易所确认的其他特殊豁免情形。 4、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 附表:《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序号事项决策程序主体条文内容(摘录)对交易的影响依据备注1关于要约的建议董事局表决董事局、独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董事局如果接受要約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約而被接触,必须设立独立委员会,就要约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接纳做出表决。在要约合理的情况下,董事局须尽快聘请财务顾问,独立委员会及财务顾问意见由董事局一并公布。公布要约后停牌(规则3.4)规则2.1披露要约的义务(规则3.1/3.2/3.3): 正常情况下为董事局 为要约人:强制要约的情形,自愿要约的消息范围扩大 意向卖方:持股30%以上有意卖方已与要约人进行谈判2禁止阻挠(可豁免)约束董事局董事局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一經接受真正的要約,或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在未 获得受要約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准前,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其效果足以阻 撓該項要約或剥夺受要約公司股東判斷該項要約利弊的机会。不得: 发行任何股份 增发、发行、授予可转换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 处置重大资产 日常业务外订立合约 股份赎回或为该等行为提供资助规则4豁免条件: 1、要约人同意 2、执行人员判断:在決定須获得股東批准的規定是否准予寬免時,執行 人員將會特別考虑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向股東披露的合約責任、职责或權利的詳情(如有),而履行或強制執行該等責任、职责或權利可能导致要約受到阻撓 或令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失去判断要約利弊的机会。3要约不得撤回要约人要约人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當公布作出要約的确定意图后,要約人必須继续進行該項要約。但如果在進行該項要約之前,某項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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