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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讲解0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讲解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清理规范工资和津贴补贴改革,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全面、准确地反映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情况。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及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一些其他个人收入主要是通过“支出类”会计科目下的明细科目予以反映,信息比较分散,不利于从总体上掌握单位职工所取得的收入信息。 二、《办法》的主要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具体讲,是适用于各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不执行本《办法》。比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的含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下增设如下科目: 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1、三个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核算向职工发放的除“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 上述三个科目,应分别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2、具体账务处理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 (1)借:支出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2、具体账务处理 (2)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贷: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办法》指出,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四)《办法》规定了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这里所指的中央和省级单位,是指在京、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央和省级单位,以及市直单位。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五)《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五、《办法》的罚则 《办法》规定,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六、《办法》的执行时间 《办法》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讲,2006年7月1日之前的,按原来的方法核算,不执行该《办法》。 七、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规定增设的三个负债类科目,可能与一些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重复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是科目名称和口径必须和本办法保持一致,科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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