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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评审案报告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54
储量评审备案报告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是项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强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把储量报告编制、评审关,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还有涉及政策性的一些问题,报告编制单位和评审机构掌握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结论差别较大。为进一步提高报告编制、评审质量,我处2009年先后起草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今天重点解读《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9]60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通知》 (豫国土资办发[2009]99号)两份文件,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一、关于降低矿床工业指标问题
矿床工业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按照《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规定执行。对于新提交的储量报告,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日规定实施的地质勘查规范确定的矿床工业指标进行储量估算,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对于核实类报告,确需降低工业指标的,须先由采矿权人向省厅提出降低工业指标申请,并提交降低工业指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进行论证后,由省厅下文进行备案;根据省厅备案的工业指标,采矿权人方能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报告并进行评审。矿山企业不能根据降低工业指标后的储量报告作为采矿权转让、企业上市、融资的依据。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二、关于降低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问题
持勘查许可证提交的储量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阶段相一致。但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阶段时,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要按照实际达到的勘查阶段编制储量报告,评审机构要按照实际达到的勘查阶段进行评审,达到哪个勘查阶段,储量报告就降为相应的阶段,并按降低勘查阶段后的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三、关于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执业范围问题; 鉴于储量核实类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厅决定暂停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单位提交储量核实类报告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单位提交的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
四、关于建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问题
建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中要有专门的章节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分布情况和已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分布情况。对于压覆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定是否同意压覆的协议。凡建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中缺少上述内容的,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五、关于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主矿种的关系问题
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主矿种必须是一致的;如果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主矿种不一致时,应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勘查主矿种后方可进行评审和备案。
六、关于生产勘探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生产勘探中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开采矿种的关系问题
生产勘探报告提交的主矿种必须与生产勘探中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开采矿种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时,应在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主矿种后方可进行评审和备案。;七、关于提交补充勘查储量报告的问题
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的补充勘查储量报告中,应有单独章节说明储量变化情况、原因及与以往已通过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的关系,评审机构在评审结论中也要说明此次提交的储量与以往已通过评审备案的储量的关系,不得有意回避。探矿权在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在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进行补充勘查后,方可提交补充勘查储量报告。
八、关于采矿权人扩大开采(矿区)范围提交储量核实报告的问题
地勘单位受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时,应当提交所依据的原经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所提交的;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必须严格与原经评审备案(认定)的储量报告的地质勘查程度、工作量、储量分类具有对应关系。凡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内没有经评审备案(认定)的储量报告的,由于无法进行储量变化对比,会造成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造假嫌疑,因此,地勘单位不得编制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该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该类报告。否则,造成的储量核实报告造假,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九、关于储量报告中储量的估算范围问题
新提交的储量报告、储量核实类报告、生产勘查报告,必须按探矿权、采矿权或有关; 批文规定的范围进行储量估算,严禁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超范围估算储量。凡超范围估算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
十、关于查询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问题
各类储量报告在编制前,探矿权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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