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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城区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集贸市场的 ....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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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城区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集贸市场的管理主体 在乳山市城区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的管理主体是:市场开办者、乳山市市场监管局。 二、集贸市场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的职责 集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集贸市场建设和设施维修、市场卫生、交易秩序、上市商品质量、消防治安等物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承担集贸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应做好划行归市,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和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保证场内道路畅通;保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制定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市场监管局的职责 市场监管??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城区集贸市场管理标准 (一)市场经营户规范标准 1.持证、亮照经营: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并保持证外框及证照上无灰尘。 2.门店(摊档)卫生:门店(摊档)内外卫生整洁,货物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门店所有玻璃干净整洁,墙面无乱贴乱画,门体及窗体干净整洁,要求钢及其他金属见光,木见纹,漆见亮。门前三包区域无垃圾、烟头、积水,室内风扇、灯具、窗台、货架、货物及室内管道上部无积尘,店内房顶无蛛网。) 3.设施齐全:有“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并规范使用。 4.经营秩序良好: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在指定的区域分类设摊,不准随意设摊,不准店(摊)外经营,不准占道经营,无乱扔杂物、垃圾。 5.守法经营: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不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二)市场开办者管理标准 1.市场设施完善。保持场内基础设施、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完好,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督促食品业户要配备“三防”设施,活禽经营做到“存、杀、售”三分离,商品一律上柜(架)经营。 2.环境卫生良好。配备密闭果壳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固定专人及时清理卫生,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华、桶装化、密闭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督促业户落实门前(摊前)三包制度(包卫生、包看护、包秩序),做到店(摊)内外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市场秩序良好。①市场摊位划行归市,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畜禽经营区与其他经营区分开,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生熟摊区分开,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与其他区域相对分开;②督促场内经营者在指定的地点亮证经营,不得在集贸市场内随意设点或者流动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集贸市场,可以不办理营业证照直接从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③监督经营者在指定的区域分类设摊,市场入口、场内通道顺畅,无随意设摊、店(摊)外经营,无摊外摊、场外摊;④市场设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对场内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检测情况,每天早上8点前及时公示农残检测结果;⑤场内业户守法经营,上市商品质量良好,无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无违禁物品上市。 (三)市场监管局的管理标准 1.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 查验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及时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监督经营者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做到亮照经营。 2.对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监督市场开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督促其完善市场硬件设施,加强市场物业管理,做好划行归市、卫生保洁、市场秩序、治安消防等工作,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经营环境、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 3.对市场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进行监管 落实重要商品准入和特殊商品禁入制度,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处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集贸市场管理的问责机制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问责机制 对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 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2000元;一年内如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给予加倍处罚。 (二)集贸市场经营者问责机制 1.违反《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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